(2015)新民初字第1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尹承刚、尹燕明与王文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承刚,尹燕明,王文安,新泰市刘杜镇南流泉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612号原告尹承刚,男,1944年11月12日生,住新泰市。原告尹燕明,男,1970年3月18日生,住新泰市。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尹燕飞,山东杞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文安,男,1977年5月18日生,住新泰市。委托代理人刘精强,山东泰汶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新泰市刘杜镇南流泉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贾西才,该村村主任。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受理了原告尹承刚、尹燕明与被告王文安,第三人新泰市刘杜镇南流泉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武宗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