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民初字第1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邹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民初字第1686号原告邹某。委托代理人王亚武,兴化市下圩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朱某(曾用名朱正鹏)。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邹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双方已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原告邹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撤回对被告朱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邹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狄毅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唐明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