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洪执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何叶申请刘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叶,刘春,李锡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射洪执字第407号申请执行人何叶,女,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广寒路29号七幢302号居民。被执行人刘春,女,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解放上街36号居民。被执行人李锡昌,系刘春之夫,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解放上街36号居民。担保人李佳霖,男,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解放上街36号居民。本院在执行何叶申请执行刘春、李锡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担保人李佳霖自愿为刘春、李锡昌的债务提供了担保。被执行人刘春、李锡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执行担保人李佳霖的财产,以担保人李佳霖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二、冻结担保人李佳霖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县支行的账户存款,直至冻足225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堂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南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