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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1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宿州元一公园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秦梦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1567号原告:宿州元一公园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雪玲,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梦婷,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宿州元一公园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秦梦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宿州元一公园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宿州元一公园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州元一公园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由原告宿州元一公园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立新人民审判员  韩效胜人民陪审员  马兆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盼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