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1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北京东田创意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与北京东方信联无线通信无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东田创意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北京东方信联无线通信无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1067号原告北京东田创意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永安里中街25号3幢215室。法定代表人郭文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邱君晖,江苏钟山明镜(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茂林,该公司职员。被告北京东方信联无线通信无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新区震泽路18号无锡(国家)软件园鲸鱼座C座1楼。法定代表人潘国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浩,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杨李,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东田创意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田公司)与被告北京东方信联无线通信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田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东田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田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已由东田公司预交),由东田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艳丽审 判 员 郭莹华人民陪审员 胡静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