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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遂中执字第1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射洪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诉四川美青化工有限公司、四川美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射洪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美青化工有限公司,四川美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遂中执字第134-1号申请执行人射洪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中淇,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美青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德义,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美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德义,董事长。射洪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诉四川美青化工有限公司、四川美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作出的(2015)遂中民初字第1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四川美青化工有限公司、四川美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按期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射洪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四川美青化工有限公司、四川美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仍未履行法定义务,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四川美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432万股无限售流通股予以处置变现,因处置变现股票需要,需将本院冻结被执行人股票资金账户予以解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以(2015)遂中执字第85-1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四川美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开设的股票资金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 晓 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伟(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