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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蔡韵锋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韵锋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法刑初字第41号公诉机关衡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韵锋,男,1976年11月13日生于衡南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所地:衡南县车江镇万兴路***号。因犯抢夺罪于2006年11月被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抢夺罪于2008年10月被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吸食毒品于2009年被衡南县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被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6月被本院判处,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23日被衡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现在家。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5)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韵锋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衡南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周明,被告人蔡韵锋,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蔡韵锋在其家门口贩卖2克冰毒给李某某,得现金300元。民警将两人抓获后缴获了毒品,并从蔡韵锋身上搜得麻古2.09克,含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份,冰毒11.90克,含甲基苯丙胺成份。被告人蔡韵锋当庭认罪,未予辩护。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蔡韵锋吸毒,因缺乏毒品购买力,遂以贩养吸。2015年1月21日19时许,接到吸毒人员李某某要求购买毒品的电话后,被告人蔡韵锋便与李某某在自己家门口进行毒品交易。蔡韵锋把用塑料管封装的2克冰毒交给李某某,得现金300元。两人分开后被公安民警抓获并缴获了毒品,民警从蔡韵锋身上查获红色药丸(麻古)2.09克、白色晶状物(冰毒)11.90克(含蔡韵锋贩卖给李某某冰毒2克)。经检测:红色药丸(麻古)含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份,白色晶状物(冰毒)含甲基苯丙胺成份。上述事实,被告人蔡韵锋在庭审中均不持异议,且有其供述、到案经过、2007年11月29日HIV抗体检测确认报告、通话详单、户籍证明,证人李某某的证言,照片8张,扣押清单,衡公物鉴(理化)字(2015)049号理化鉴定书,毒品收缴专用收据,本院(2013)南法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韵锋违反国家有关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蔡韵锋因犯贩卖毒品���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6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因其患有艾滋病,本院于2014年4月4日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被告人蔡韵锋又犯本罪,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蔡韵锋的犯罪性质、罪行情节、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韵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与前罪余刑八年零二个月又十一天(折抵自2014年4月4日起至2015年1月23日止,暂予监外执行刑期九个月零十九天),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决定合并执行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二万二千元(刑期从判��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国生代理审判员  朱 叶人民陪审员  贺雪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肖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