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石首民初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唐新华与邱军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石首民初字第00112号原告唐新华,男,197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艳,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军,男,197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新华与被告邱军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新华以需重新收集证据为由,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邱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新华以需重新收集证据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邱军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原告唐新华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新华撤回对邱军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592元,减半收取796元由原告唐新华负担。审 判 长 朱 文审 判 员 蒋国栋人民陪审员 李庆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邱联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