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榕民保字第7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福州市晋安区天润创业投资中心与王炎平、福建国航远洋投资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州市晋安区天润创业投资中心,王炎平,福建国航远洋投资实业有限公司,福建国航远洋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榕民保字第761-1号原告福州市晋安区天润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六一北路92号实发大厦第十八层1802室。法定代表人钱明飞,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代理人苏小榕、张罕溦,福建拓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炎平,男,汉族,1962年10月2日出生,住上海市。被告福建国航远洋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快安延伸区14#507。法定代表人王炎平。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向军、高扬良,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福建国航远洋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福州开发区快安科技园创新楼501室。法定代表人王炎平。委托代理人董依华、刘向军,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2014)榕民初字第1925号原告福州市晋安区天润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诉被告王炎平、福建国航远洋投资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福建国航远洋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榕民保字第76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裁定查封原告福州市晋安区天润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用于本案担保的、案外人福建大润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并冻结被告王炎平、福建国航远洋投资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至人民币3995.94万元。该裁定已实际执行。现原、被告双方均以生效裁定已驳回福州市晋安区天润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起诉为由,请求解除根据(2014)榕民保字第761号民事裁定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案外人福建大润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的查封;二、解除根据(2014)榕民保字第761号民事裁定对被告王炎平、福建国航远洋投资实业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燕燕代理审判员 田始凤代理审判员 段若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赖钟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