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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法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营口南楼共创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西峡县旭祥冶金耐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营口南楼共创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西峡县旭祥冶金耐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法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营口南楼共创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西峡县旭祥冶金耐材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营口南楼共创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西峡县旭祥冶金耐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因已经付了二十万,另一辆宝马车正在评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西峡县人民法院(2014)西民商初字第10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占奎执行员  张丽萍执行员  李 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