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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中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郭聚财与戴明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庆中执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郭聚财,男,汉族,生于1981年9月10日,环县人,农民。被执行人戴明功,男,汉族,生于1958年5月24日,庆城县人,庆城县熊家庙信用社职工。关于申请执行人郭聚财与被执行人戴明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庆中民初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戴明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郭聚财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戴明功给付工程款1430644.8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协议:被执行人戴明功给付申请执行人郭聚财工程款1430644.8元,利息190000元,共计1620664.8元,戴明功用庆城县三十里铺阜城中街商城综合楼第二期工程楼房折抵,以每平方米按1640元计算,面积为988.19平方米的由北向南第14至第6-1间上下两层(8.5套)楼房,由郭聚财给付戴明功补差价71000元(待房产证办理后给付)。以上合计所折抵的楼房面积为1032平方米,即由北向南第14至第6间上下两层(9套)楼房属郭聚财所有。房产证由双方自行协商办理,即戴明功协助办理房产证,郭聚财承担办理房产证的相关费用。双方签订了《售房合同》,具体事宜以《售房合同》为准;本案执行费16700元,郭聚财承担4700元,戴明功承担12000元。该协议生效后双方已履行了各自义务。本案和解执行完毕。本院认为,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庆中民初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郭聚财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16700元已由被执行人戴明功、郭聚财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庆中民初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