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阳城法民二初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阳江市江城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许雅丽、关则响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江市江城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许雅丽,关则响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城法民二初字第435号原告:阳江市江城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泰光。委托代理人:张炳毅。被告:许雅丽。被告:关则响。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江市江城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诉被告许雅丽、关则响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受理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梁胜光人民陪审员  谢仕生人民陪审员  林天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良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