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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中刑执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苏钦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定中刑执字第230号罪犯苏钦,男,1979年8月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甘肃省通渭县人,现在甘肃省定西监狱服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24日作出(2006)新刑二终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苏钦犯绑架、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自2004年11月4日至2021年11月3日止,于2006年3月21日投送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11月26日,本院以(2008)定中刑执字第50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12月8日,本院以(2010)定中刑执字第49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6月29日,本院以(2012)定中刑执字第46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定西监狱于2015年4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定西监狱认为,该犯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自减刑以来的考核资料等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三课”学习认真,考试成绩优秀,��取得计算机操作初级等级证书。服从分配,从事服装加工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注重安全文明生产,按时完成劳动任务。减刑以来,共获奖分289分,受监狱表扬7次,记功2次,2012年被评为优秀教员和“百日安全竞赛”活动先进个人,2013年被监狱评为优秀报道员,2013年、2014年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被监狱评为优秀学员。;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上述事实,有定西监狱报送的考核资料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苏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叔权审判员  夏鱼娟审判员  姚新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海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