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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8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赵增江与崔士达、金洪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增江,崔士达,金洪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887号原告赵增江。委托代理人尹楠,天津海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世通,天津海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士达。委托代理人郭明,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穆志强,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洪芹。委托代理人郭明,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穆志强,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增江被告崔士达、金洪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本案借款17500元系另案赵增江诉崔士达、金洪芹220万元借款合同之诉的利息,故要求在另案中增加诉讼请求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增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1900元,由原告赵增江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展昀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许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被告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准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