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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执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彩霞与陈晶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彩霞,陈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205号申请执行人王彩霞,女,汉族,1973年11月14日出生,住兰州市城关区。被执行人陈晶,女,汉族,1981年12月31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王彩霞申请执行陈晶合同纠纷一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二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陈晶未按期履行义务,王彩霞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银行、房产、车辆等部门查询,暂无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王彩霞向本院书面表示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二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芦思羽执行员  高 原执行员  黄劲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才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