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商初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苍南县总商会民企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委员会、温州中贯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温州中贯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缪忠贯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苍南县总商会民企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委员会,温州中贯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缪忠贯,缪忠岭,许允纯,缪友涨,郑芳斌,董希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商初字第498号原告:苍南县总商会民企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朱国栋。委托代理人:黄万钞。被告:温州中贯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缪忠贯。被告:缪忠贯。被告:缪忠岭。被告:许允纯。被告:缪友涨。被告:郑芳斌。被告:董希杯。本院在审理原告苍南县总商会民企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委员会与被告温州中贯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缪忠贯、缪忠岭、许允纯、缪友涨、郑芳斌、董希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苍南县总商会民企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20元,减半收取1310元,由苍南县总商会民企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章 华人民陪审员 黄 泽人民陪审员 陈 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丽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