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451号原告张某某,女,1986年2月7日生,汉族。被告王某某,男,1987年8月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以双方已自行调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新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