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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执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刘某与韩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韩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执字第00013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1982年5月29日生,汉族,某某县某某乡某某村人。被执行人韩某,女,1985年2月3日生,汉族,某某县某某乡某某村人。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韩某为婚约财产纠纷执行一案,无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无民初字第011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韩某已履行案件款10000元,现被执行人常年在外,找不到其具体住所,查询不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财产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经审查该案符合中止执行的情形,应依法中止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无极县人民法院(2014)无民初字第01160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贾月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