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陈荣乾与徐苏梅、黄贤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荣乾,徐苏梅,黄贤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645号原告:陈荣乾。被告:徐苏梅。被告:黄贤法。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荣乾诉被告徐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荣乾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荣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687.5元,由陈荣乾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小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李 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