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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陈荣乾与徐苏梅、黄贤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荣乾,徐苏梅,黄贤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645号原告:陈荣乾。被告:徐苏梅。被告:黄贤法。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荣乾诉被告徐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荣乾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荣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687.5元,由陈荣乾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小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李 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