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行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郭海与灵璧县房产管理局房屋管理行政登记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海,灵璧县房产管理局,郭启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灵行初字第00008号原告:郭海,男,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被告灵璧县房产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灵城建设中路,组织机构代码72999640-4。法定代表人:李祥荣,局长。第三人:郭启纯,男,195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委托代理人:章超,安徽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海不服被告灵璧县房产管理局房屋管理行政登记一案,于2015年3月5日向我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了本案,由审判员马欣丽、审判员潘树平、人民陪审员朱彤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海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请求。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郭海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海负担。审 判 长 马欣丽审 判 员 潘树平人民陪审员 朱 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田梦茹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