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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民一终字第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诉人刘某与被上诉人陈某离婚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一终字第7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男,汉族,1970年11月2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女,汉族,1973年6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红梅、何腾飞,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一初字第30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某、被上诉人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红梅、何腾飞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一初字第304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全额予以返还。审 判 长  钟晓奇审 判 员  李 冰代理审判员  王明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