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民一终字第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诉人刘某与被上诉人陈某离婚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一终字第7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男,汉族,1970年11月2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女,汉族,1973年6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红梅、何腾飞,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一初字第30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某、被上诉人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红梅、何腾飞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一初字第304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全额予以返还。审 判 长 钟晓奇审 判 员 李 冰代理审判员 王明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