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梁民初字第01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侯某强诉被告杨某喆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强,杨某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1677号原告侯某强,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某、党某思,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喆(曾用名杨某),女,汉族。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杨雯喆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杨某喆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代某侠商丘市房权证2010字第00616**号房屋。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申朝帅审判员 张 峰审判员 张 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秦若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