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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梁民初字第01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侯某强诉被告杨某喆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强,杨某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1677号原告侯某强,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某、党某思,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喆(曾用名杨某),女,汉族。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杨雯喆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杨某喆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代某侠商丘市房权证2010字第00616**号房屋。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申朝帅审判员  张 峰审判员  张 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秦若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