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中刑执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聂小华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聂小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中刑执字第324号罪犯聂小华。现在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5日作出(2012)东三法刑初字第201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聂小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20000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3月21日入广东省北江监狱服刑改造,后入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2年8月13日起至2027年8月12日止。执行机关江西省吉安监狱于2015年4月20日提出(2015)赣吉安狱减字第320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聂小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2013年3月至2015年1月期间,共获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16次(广东省监狱服刑期间所获奖励折算),建议本院对聂小华减刑十个月二十天。经审理查明,罪犯聂小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2013年3月至2015年1月期间,共获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16次(广东省监狱服刑期间所获奖励折算)。该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计分考核月记载表》、《奖扣分审批表》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聂小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聂小华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8月13日起至2026年9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赖苏平审 判 员 郑 红代理审判员 韩云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志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