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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执监字第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陈建红与泰兴市瑞锦时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红,泰兴市瑞锦时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执监字第0026号申请执行人陈建红。被执行人泰兴市瑞锦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黄桥镇通站东路6-12号。法定代表人王良,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陈建红与被执行人泰兴市瑞锦时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泰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4月7日作出了泰兴劳人仲案字(2015)第108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能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何金凤于2015年5月1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陈建红申请执行的泰兴劳人仲案字(2015)第108号仲裁裁决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具备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陈建红申请执行的泰兴劳人仲案字(2015)第108号仲裁裁决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纪平审 判 员  周贵龙代理审判员  彭婧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