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龙执字第00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张宪君与凌源宏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工资待遇争议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宪君,凌源宏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龙执字第00219号申请执行人:张宪君,男,195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龙城区半拉山子街半拉山村*组**号。被执行人:凌源宏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凌源市光明路10号。法定代表人:高伟,董事长。张宪君与凌源宏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工资待遇争议纠纷一案,朝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朝劳人裁字(2015)5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凌源宏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给付张宪君27,358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宪君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后,又撤销执行申请,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朝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朝劳人裁字(2015)50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守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海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