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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商)初字第9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葛晓玉与北京市京变汽车修理部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晓玉,北京市京变汽车修理部,徐红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9385号原告葛晓玉,女,1970年2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晓琼,北京陈晓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京变汽车修理部,注册号110112006572433,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东小马庄村南。法定代表人房学华,经理。被告徐红宾,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晓玉与被告北京市京变汽车修理部、被告徐红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晓玉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葛晓玉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晓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葛晓玉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邓张恒一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佳 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