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二初字第2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刘红与郭凯迪、杜洁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郭凯迪,杜洁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2484号原告刘红。被告郭凯迪。被告杜洁。原告刘红与被告郭凯迪、杜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62元,减半收取173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智勇代理审判员 刘 嫣代理审判员 刘美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耿军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