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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二初字第2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刘红与郭凯迪、杜洁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郭凯迪,杜洁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2484号原告刘红。被告郭凯迪。被告杜洁。原告刘红与被告郭凯迪、杜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62元,减半收取173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智勇代理审判员  刘 嫣代理审判员  刘美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耿军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