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执字第2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夏邑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申请执行韩玉芝、张宝林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邑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韩玉芝,张宝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夏执字第297-2号申请执行人夏邑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汇文路131号,组织机构代码:69597139-8。法定代表人:刘峰,系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韩玉芝,女,1971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夏邑县。被执行人张宝林,男,197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夏邑县。申请执行人夏邑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韩玉芝、张宝林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2014)夏民初字第74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予以立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人要求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查封、冻结。经查,被执行人韩玉芝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韩玉芝在银行的存款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鹏飞审判员 谭 清审判员 孙延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