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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阳民初字第1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张永东与张三远等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东,张三远,张孝强,张孝富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阳民初字第1471号原告张永东,男,197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张三远,男,196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XX。被告张孝强,男,198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XX。被告张孝富,男,198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XX。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东与被告张三远、被告张孝强、被告张孝富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三远、被告张孝强、被告张孝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永东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永东撤回对被告张三远、被告张孝强、被告张孝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永东负担。审 判 长  王 莹审 判 员  张 刚人民陪审员  孟凡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