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12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慈溪汇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江伟君、宁波炫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溪汇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江伟君,宁波炫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陈雪孟,钱雪琴,岑丹君,陈杰科,茹建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1296-1号申请执行人:慈溪汇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南城路59号慈溪。法定代表人:许钊勇,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江伟君,系慈溪市新浦镇鼎立电器配件厂业主。被执行人:宁波炫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岑丹君,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陈雪孟,系慈溪市附海镇鸿凌电器厂业主。被执行人:钱雪琴。被执行人:岑丹君,系宁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陈杰科,系宁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监事。被执行人:茹建波。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逍商初字第627号慈溪汇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江伟君、宁波炫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陈雪孟、钱雪琴、岑丹君、陈杰科、茹建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仍应支付申请执行人2116093元。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1296号案的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代理 审 判员 陈凌锋代理 审 判员 胡 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施淑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