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泰靖园民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文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园民初字第376号原告文某。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与被告郭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戴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