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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初字第9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正安县流渡镇人民政府诉贾福俊不当得利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正安县流渡镇人民政府,贾福俊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944号原告正安县流渡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文波,流渡镇人民政府镇长。住正安县流渡镇流渡村街上组。被告贾福俊,男,1956年8月3日生,贵州省正安县人。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正安县流渡镇人民政府诉被告贾福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放弃诉讼请求和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正安县流渡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祝恒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左XX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