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民初字第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刘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967号原告刘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白涛,邹平擎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孟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合法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王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