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中刑执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安亚雄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安亚雄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定中刑执字第175号罪犯安亚雄,男,199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定西市人,现在甘肃省定西监狱服刑。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0日作出(2013)安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安亚雄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2年12月13日至2015年12月12日止,于2013年5月27日送定西监狱服��改造。执行机关定西监狱于2015年4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定西监狱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自服刑以来的考核资料等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三课”学习认真,考试成绩优秀。服从分配,从事服装订制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注重安全文明生产,按时完成劳动任务。入监以来,共获奖分159分,受监狱表扬3次,记功1次,2014年被评为优秀学员。上述事实,有定西监狱报送的考核资料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安亚雄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判长刘叔权审判员 夏鱼娟审判员 姚新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海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