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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涿民初字第3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甄龙诉被告王江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龙,王江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涿民初字第3844号原告甄龙,住涿州市高碑店市委托代理人尚卫国,高碑店市团结路弘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杨娜,高碑店市团结路弘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江涛,住涿州市委托代理人冀雪明,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甄龙诉被告王江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甄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万一鸣代理审判员  李明明人民陪审员  辛龙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航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