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罗金明申请马树军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金明,马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罗金明,男,云南省永平县人。被执行人:马树军,男,云南省永平县人。申请执行人罗金明与被执行人马树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永平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作出(2014)永民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4日向永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马树军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现被送往监狱服刑,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该执行情况回告给申请执行人,其称被执行人情况确实如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马树军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现被送往监狱服刑,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案目前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平县人民法院(2015)永执字第15号执行案件中未执案款54910元的执行。保留申请人的债权,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文波审判员 刘国瑞审判员 薛建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荣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