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法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黎伯轩与黎桥安、陈超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伯轩,黎桥安,陈超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法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黎伯轩,农民。被执行人黎桥安,农民。被执行人陈超敏,农民。本院在执行黎伯轩申请执行黎桥安、陈超敏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在对被执行人房屋进行评估时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由被执行人办理查封房屋的房产证及土地证,之后将房屋抵押向银行贷款,并清偿欠申请执行人的案款因办理房屋产权证件及抵押时间较长,故双方当事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龙民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可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并提供相关的证据线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华汉武审判员 甘 宇审判员 李海雄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昌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