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29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沈茂喜与刘铺林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茂喜,刘铺林,马占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2986号原告沈茂喜,男,196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刘铺林,男,196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马占志,男,195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沈茂喜与被告刘铺林、马占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茂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元,由原告沈茂喜负担,不再退还。审判员 郭璧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爱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