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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洪山张民初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02

案件名称

张志生与张旭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生,张旭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张民初字第00098号原告:张志生,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张华,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张旭,自由职业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生诉被告张旭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志生于2015年5月15日以案件事实发生重大变化需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志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志生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志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顾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向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