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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执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李伯艳、张雅萱与张永东、张声凤法定继承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岚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伯艳,张雅萱,张永东,张声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岚执字第00066号申请执行人李伯艳,女。申请执行人张雅萱,女。法定代理人:李伯艳,系张雅萱母亲。被执行人张永东,男。被执行人张声凤,女,系张永东妻子。申请人李伯艳、张雅萱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岚民初字第0038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张永东、张声凤按照(2014)岚民初字第00381号调解书的第二项给付剩余款项50000元。立案执行后,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永东、张声凤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本案执行过程中张永东、张声凤于2015年5月15日当即向李伯艳、张雅萱给付了剩余款50000元。李伯艳表示自愿放弃逾期给付剩余款项的利息。本案已经实际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岚民初字第003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洪孟二〇一五���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大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