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淇民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史小霞与李付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小霞,李付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民初字第399号原告史小霞,女,1972年8月13日出生。被告李付清,男,1971年1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小霞诉被告李付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私下和解,申请撤回对被告李付清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史小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小霞对被告李付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史小霞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庞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