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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阳城民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盖其英与王淑英、徐炳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盖其英,王淑英,徐炳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阳城民初字第132号原告:盖其英。被告:王淑英。被告:徐炳成。本院在审理原告盖其英诉被告王淑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盖其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朱善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日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