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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高商初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李琳与泰州市高港区三江冷轧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琳,泰州市高港区三江冷轧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高商初字第00038号原告李琳。被告泰州市高港区三江冷轧厂。投资人吉某。原告李琳与被告泰州市高港区三江冷轧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以普通程序立案受理。因无法直接向被告送达诉讼材料,2015年2月4日本院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泰州市高港区三江冷轧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琳诉称,2013年原告为被告维修机械设备。2014年1月30日,被告泰州市高港区三江冷轧厂投资人吉林与原告结算,确认尚欠原告维修款5100元。2014年3月左右,被告给付原告维修款2000元,尚欠维修款3100元,至今未付。故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给付维修费用3100元。被告泰州市高港区三江冷轧厂未应诉。经审理查明:2013年原告为被告维修机械设备等。2014年1月30日,被告泰州市高港区三江冷轧厂投资人吉林向原告出具维修结算清单一份,确认尚欠原告维修款5100元。2014年3月左右,被告给付原告维修款2000元,尚欠维修款3100元,至今未付。2015年2月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维修结算清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应当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所欠原告维修费用3100元,有维修结算清单等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泰州市高港区三江冷轧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自愿放弃诉讼权利,依法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泰州市高港区三江冷轧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李琳支付维修费用310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50元由被告泰州市高港区三江冷轧厂负担(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00元(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农行泰州海陵支行;帐号:20×××88)。审 判 长  王 震人民陪审员  刘小娟人民陪审员  王继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丽娟附:判决所依据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