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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2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肖玉飞与李传信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玉飞,李传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31-2号申请执行人肖玉飞。���执行人李传信。上列当事人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4)东民初字第185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解除本院(2015)东执字第231-1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李传信账户的冻结。2、将被执行人李传信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5460元,扣划入收款单位名称东丰县人民法院予算外资金,开户行名称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同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 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