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民初字第00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建昌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白某、高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昌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白贺明,高×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00392号原告:建昌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地产),住所地:建昌县××镇××苗圃。法定代表人:姚××,男。委托代理人:李××,男.代理权限:全权诉讼、调解。被告:白贺明,男。被告:高×,女。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地产诉被告白××、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刘恩来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被告白××及高×到庭参加了诉讼,诉讼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且已经即时履行完毕,故原告××地产于2015年5月15日主动向法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地产在诉讼中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犯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系原告本人在相关法律所未禁止的范围之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应当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地产撤回对被告白××、高×的起诉。诉讼费用5,950元(原告已缴纳),减半收取2,975元,由原告××地产负担。审判员 刘恩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