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4)鄂黄州执字第003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吴桂香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鄂黄州执字第00373-1号申请执行人吴桂香,务农。被执行人雷正国,个体工商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鄂黄州堵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04年12月9日向被执行人雷正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雷正国于2004年12月12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吴桂香赔偿医药费2675.80元。但被执行人雷正国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雷正国存款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裴 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国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