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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坊民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李振强与潍坊六和饲料有限公司坊子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强,潍坊六和饲料有限公司坊子分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坊民初字第269号原告李振强,男,1972年4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昌乐县。委托代理人王立杰,山东昌明重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潍坊六和饲料有限公司坊子分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黄旗堡镇一马路东侧1号楼。负责人高志学,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郑轶,山东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振强与被告潍坊六和饲料有限公司坊子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振强���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的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振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振强负担。审判员 田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萌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