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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二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贾俊与棠村镇政府、棠村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俊,新蔡县棠村镇政府,新蔡县棠村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

案由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二初字第48号原告贾俊,男,1967年7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新蔡县棠村镇政府。法定代表人张建,该镇镇长。被告新蔡县棠村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负责人汪正大,住所地,新蔡县棠村镇棠村街。原告贾俊与被告棠村镇政府、棠村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棠村镇政府、棠村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经法院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在新蔡县经营汽车修理厂,2013年被告单位的61791号车在我处维修,车辆维修完成后。被告棠村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于2013年10月25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今欠修车厂修理费陆仟肆佰玖拾伍元整(6495)车号61791。棠村计生所,2013、10、25”,后经追要二被告以种种理由拖延,为此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及时修理费6495元。二被告未到庭,亦未向法庭提供相应的材料。经审理查明,原告贾俊在新蔡县经营汽车修理厂,2013年被告单位的61791号车在我处维修,车辆维修完成后。被告棠村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于2013年10月25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今欠修车厂修理费陆仟肆佰玖拾伍元整(6495)车号61791。塘村计生所,2013、10、25”,后经追要二被告以种种理由拖延,为此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及时修理费6495元。另查明:被告新蔡县棠村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隶属新蔡县棠村镇政府,不具备法人资格。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欠条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未签订有维修合同,从欠条上看是双方真实意识表示,且已实际履行。原告为被告提供服务,二被告应及时支付维修费,却未予履行,系违约行为,故原告要求被告新蔡县棠村镇政府支付维修费6495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此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新蔡县棠村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支付维修费无法律依据,对此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棠村镇政府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贾俊维修费6495元。二、驳回原告贾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棠村镇政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肖艳华审判员  周 伟审判员  王占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