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磐新商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周国强与杨春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磐新商初字第42号原告:周国强。被告:杨春根。原告周国强诉被告杨春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在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后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申请缓交、免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伟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黄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