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民特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张丽珠、欧阳丽宝要求宣告李少珍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丽珠,欧阳丽宝,李少珍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民特字第8号申请人:张丽珠,女,汉族,2007年10月8日出生,住邵阳市大祥区。申请人:欧阳丽宝,女,汉族,2008年9月7日出生,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刘香华,女,汉族,1966年9月4日出生,住址同上,系两申请人祖母。委托代理人钟成华,邵阳市大祥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申请人:李少珍,女,汉族,1984年6月7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申请人张丽珠、欧阳丽宝要求宣告李少珍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丽珠、欧阳丽宝诉称,因父亲于2008年8月因病去逝,母亲李少珍于2009年4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申请人现由奶奶带着及供养。因母亲在父亲去逝的次年4月出走至今未归已满四年,且下落不明。为此,申请人张丽珠、欧阳丽宝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宣告被申请人李少珍失踪。经查,李少珍,女,汉族,1984年6月7日出生。系申请人母亲,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李少珍于2009年4月起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3月11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李少珍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公告期间已届满,李少珍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张丽珠、欧阳丽宝的关于宣告李少珍失踪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判决如下:宣告李少珍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谢 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石立东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百度搜索“”